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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轻视医药贿赂现象

    不可轻视医药贿赂现象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药贿赂问题相继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一方面,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医药购销秩序,导致假药、伪劣器械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损害群众的身心健康。从医药分家、健全法制以及行业自身建设方面提出治理医药贿赂的对策。

    关键词:医药,贿赂,腐败

    中图分类号:R02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20772(2006)lO001905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医药流通领域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盛行。据商务部提供的资料表明,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1]。药品回扣已成为药品商业贿赂的重症病毒,这种现象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打乱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毒化社会风气。因此,认清医药贿赂的危害,对于加强医疗行业自律,解决目前“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有着积极的意义。

    医药回扣与贿赂

    回扣(或手续费),是经济活动中经常使用的商业促销手段,通常有明扣与暗扣之分。明扣是在协议中公开的折扣,给予或接受的现金、实物和其他优惠能在正常的会计账目中体现,这种回扣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而暗扣则相反。刑法意义上的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显然这是指暗扣。

    医疗回扣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或医疗活动中,接受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卫生耗材或其他医疗服务需要的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提供的账面以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有学者认为不包括非物质利益)

    具体说来,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购买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卫生耗材或其他医疗服务需要的产品中索取或收受回扣;专家或科室负责人在评议或建议购买中索取或收受回扣;以及在试用或临床试验中索取或收受回扣等等情形达到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标准,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2]。本文所提及的医疗回扣是刑法规定的暗扣。

    贿赂是私赠财物而行请托。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违犯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3]

    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处方权属于“从事公务”,对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受贿。众所周知,商业贿赂早就是医药行业推销产品的常规竞争手段,推销人员一般按照药价5%~15%,甚至更高的比例给医生以处方回扣,让医生多开药[4]。近几年来比较典型的案例有: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128人吃回扣近千万元;长春市10家医院药品回扣高达2 000多万元;河北省顺平县医院收受回扣20多万元;湖北省五家部属、省属医院向医药集团索取折扣900余万元,收取赞助费92万余元;浙江瑞安市人民医院收受回扣110多万元。“这种现象其实也是一种商业贿赂,医药代表是在进行商业行贿,而医务人员拿回扣,实际上就是一种商业受贿[5]

    2医药贿赂的特点

    医药销售与~般商品销售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一般商品的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与供给者是直接见面的,而药品与器械销售则不同。只有医生才有权力开处方和利用仪器为病人检查,有能力直接从病人腰包掏钱。医生对药品的使用有绝对权力。患者对药品的医疗消费一直处于医生和医院诱导之下,医疗费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医生控制的。在诊断与治疗病人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灰色地带”,有些检查可做可不做,或者用便宜的仪器也可以得到同样的效果,用药也是如此。分析以上所列举的案例,医药贿赂现象具有以下特点:

    21涉及药品、器械等方面

    医院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在采购医疗器械设备、药品的过程中,与相关供应商勾结,暗中吃“回扣”、收受贿赂等[6]。如:四川省自贡市某医院院长邓龙琪在药品、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中涉嫌受贿36万元;简阳市某医院院长蔡某在购买医疗设备的过程中涉嫌受贿70万元;乐山市某医院设备科科长康某涉嫌受贿30余万元;资阳市某医院药械科科长王某在19973月至20043月间,先后95次收受药品销售方贿赂165万余元。此外,医学科研成果鉴定中也存在着商业贿赂问题。

    22形成了利益均沾的腐败食物链

    四川省自贡市某医院副院长、设备处长、总务处长、信息处长、药剂科主任、眼科主任等9人均涉嫌收受贿赂;开江县医院医生集体接受医药“回扣”;河北省顺平县医院涉案拿回扣医生71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有56人收取了医药代表的回扣。从药商、医院院长、药剂科领导到有处方权的医生,医院医生的集体腐败已形成了多开多得、利益均沾的腐败食物链[7]

    23医药贿赂现象存在时间长,数额逐年增大

    “药品回扣在我国起码存在了10年以上,回扣的行规已经是公开的秘密。”1993年,药品回扣悄悄潜入了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当时医院明令禁止拿回扣。在1996年,有回扣的药品少,回扣只有药价的5%。当时,医生们在开药时还不会注意哪种药品有回扣,哪种药品没有。有时无意开到了有回扣的药,医生也不会主动找医药代表。一般都是医药代表主动将回扣送来,每月大概一二十块钱。渐渐地,少数医生开始积极主动地开有回扣的药了,有的医生一个月可以拿到1 000块钱回扣。到1998年,药品回扣已经涨到了药价的10%,有回扣的药品种类多了,拿回扣的医生也多了,乱开药的现象开始泛滥,有的医生每月可以拿到2 000元回扣。1999年,一个心脏支架在国外零售价大约300美元左右,而在北京则是两万元,医生放一个心脏支架就可得到2 000元回扣,据说有的医生一年能放200多个。一般临床医生每月收取药品回扣在1 000元~8 000元,极少数掌握药品进销权的人,捞取的回扣数额还要大[8]

    目前,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这种现象还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3医药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规则,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肥沃土壤”,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物的巨大浪费。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样、危害同样严重。主要表现在:

    31损害广大患者的健康

    据对海口市属3家大医院的调查显示,约80%的门诊病人都遭遇过大处方,35%的住院患者均被做过CTMR检查。如某脑血管病患者门诊就医,医生开了上千元的药后,又将其送进了住院部,造成了重复用药[9l

    药品回扣促使医生对病人滥用药物,多用药物,不仅浪费了医药资源,而且药物产生的毒副作用,直接损害患者的身心健康。这种过度医疗直接导致了目前“看病难”。

    32加重患者经济负担

    一种普通新药从出厂到患者手中,其额外增加的价值包括:医生提取了零售价的20%,药剂科提取了零售价的5%,医药代表提取了零售价的5%。这部分额外增加的价值是由药厂最低批发价让利实现的。当然,药厂又把这部分让利核算进了药品的成本里,通过销售的环节,转嫁到了患者的身上[10]。图1是藏药二十五味鬼臼丸从药厂到医院的药价上涨“流程图”:

    (1)这种药每盒从药厂卖到一级代理商(全国总代理)的价钱为20元;(2)全国总代理将其转卖到各地二级代理商(多数为私人承包)的价钱为30元;(3)二级代理商卖给医药公司的价钱摇身一变就成了80元.其中50元钱的差价包括给医生的处方费25元~30元,药房统计员的统方费2元~3元,还有给医药代表的提成3元~8元,其余10元左右为二级代理商自留利润;(4)医药公司卖给医院的价钱为85元,其中5元为医药公司中介搭桥费用;(5)而医院最后卖给患者的价钱为98元。价钱较之成本已翻了两番多[10]

    与药品相比,医疗器械的回扣表现更甚。如图2所示。医疗器械进医院的价格高出厂家供货价10-40倍。以人工股骨头来说,出厂价2 000元,医疗器械公司给医院的报价是6 800元~1万多元。公司申明这些价格包括给医生30%~45%的回扣。依此计算,如果医院做一个价值1万元的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手术医生就可以拿到4 500元。10 000元除掉给医生的4 500元,除掉出厂成本2 000元,剩下3 500元。公司再除掉免费供应的部分手术器械,及其他请客、业务提成和税费等,可能剩下的只是1 000元左右。对于患者来说,骨科器械在进医院之后,仍要被医院加上自己的利润点再卖给患者,那么这些骨科耗材到了患者手中时,又翻了一番[11|

    回扣是将行贿成本和额外利润转嫁到患者头上,让他们成为最后的埋单者。自贡市一案从院长、副院长到下面各科室负责人,再到医生,环节越多,药品价格水分越大。而在最后环节,为层层回扣“埋单”的却是普通百姓。这些医药贿赂家加重了病人的经济负担,也是“看病贵”的根源之一。

    33催生了假药、伪劣医疗器械的出现

    医药购销领域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患者为不合格药品、器械所危害j上海打假医生陈晓兰所查处的假劣医疗器械,如ZWB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仪,19977月在陈晓兰所在的医院开始使用。实际上所谓的“激光”就是“紫外线”。一次性使用口鼻腔内照射光纤头,2001年期间开始投入大规模临床使用,号称可治疗各种疾病,陈晓兰在大量的调查后发现,这种仪器只是普通的无菌光纤头,市场价6元,在医院却卖40元,临床证明没有明显治疗作用。200410月,标榜“再架一条给氧通道”、可治数十种疾病的“静舒氧”在一些医院流行。陈晓兰经调查后发现,通过进气针输出的只是一般的空气[12]。正是由于医药贿赂,导致了假药、伪劣医疗器械的泛滥。

    34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滋生医疗腐败行为

    医药赂贿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守法经营的医药企业论为受害者,破坏了企业、社会的诚信。在不正当利益面前,一些医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收受贿赂,严重的被判有“受贿罪”。

    卫生部部长高强指出,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治理。

    4对治理医药贿赂现象的思考

    对于医药贿赂问题,有关部门虽加大打击力度,但仍难以达到治本之效。治理药品回扣这一商业贿赂重症病毒到底有无良方?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石志夫教授认为,仅依靠政府采取行政介入,如对医药回扣现象采取简单的‘查’、‘禁’等手段,虽然在短期会取得明显效果,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政府、立法和司法机关需要形成针对这个问题的综合治理体系,多方面配合解决。

    41实行医药分离,建立药品专卖制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医药腐败、药价虚高问题,必须打破医药不分家、“以药养医”的现行格局。高强同志认为,医药购销体系的现状混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本意是降低药价,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没有执行国家订立的药品集中招标规则,导致虽然是集中招标,其中却存在一条环节众多、层层加价的利益链条。这条利益链条在医院的集中体现就是:医生开“大处方”。[13]

    目前以药养医的体制,形成了医生与药品间不合理的利益联系,也造成了患者与医生之间利益对立。简单地说,就是医生开的药越贵,老百姓花的冤枉钱越多,医生得到的利益越大。所以根本的方法是打破以药养医的体制。切断医院、医生与药品间不合理的利益联系。医药分开的口号已经喊了很多年,群众也表现出强烈的愿望。但目前国家历次药品降价的结果,是越来越凸现以药养医的弊端。有专家认为,如果从源头上控制药品的价格,减少一些低层次药品的重复审批,同时将新药以适合成本的价格推广出去,这样就能够抑制药价虚高,降低贿赂机会。流通层面上,可以尝试把医和药分离,建立药品的专卖制度。

    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认为,要想真正扭转目前药价虚高局面,应迅速改变药品完全市场化运作模式,即借鉴烟草专卖的方式,通过建立专门的药品专卖制度等形式来控制药品销售渠道,从制度上规避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销商与医院的直接联系。药品实施专卖制度,既可使医院改变目前以药养医的不良现象,回归到靠服务求生存的良性循环中,又可最大限度地使临床用药与医院的直接经济利益脱钩,真正使临床实现安全用药。建立药品专卖制度后,国家只需将生产交给市场,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的自由竞争,开发并生产出各类高质量药品[14|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平认为,要从根源上解决老百姓看不起病吃不上放心药这一现象,建立药品专卖制度势在必行。药品在经济学上属于半公共产品,因此应在销售渠道上由国家控制,在生产源头上企业自由竞争,而不是现在的完全市场化运作。在销售渠道上实施药品专卖制度,至少会给社会带来三种益处。首先是解决药价虚高问题。目前药品的出厂价与零售价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不少药品的最终售价高出成本价10倍以上。建立药品专卖制度,取消药品由企业自主定价,全部由国家定价,从源头上核准药品价格,保留企业合理的利润空间,药价虚高及由此带来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其次是有助于解决现行药品流通体制存在的弊端。建立药品专卖制度,改革药品流通渠道,医院由多渠道变为单一渠道。从药品专卖机构进药,加强了对药品流通的监管,从制度上规避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销商与医院的直接联系,也就有效地避免了开单提成回扣等不正之风。第三,使医院回归到靠服务求生存,而不是目前的以药养医的不良现象。

    储亚平委员强调,药品专卖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因此他建议:第一,由全国人大立法制定药品专卖法,废止现行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第二,成立国家药品专卖局。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药品流通企业的职能、国家发改委管理药品批发和零售价格的职能移交国家药品专卖局。由国家药品专卖局对授权经营的药品流通企业进行监管,核定药品生产成本,确定药品采购价批发价最终零售价,所有医院及授权零售药店只能从政府专卖机构批发药品进行零售,实行药品零售全国统一定价,并在药品外包装盒上标注。第三,药品专卖局按照垂直管理的模式在各省、区、市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统一负责药品的进口和批发;收回现有药品批发经营执照,非经药品专卖局授权许可禁止任何商业机构经销药品。这样,药品直接从药厂经过专卖局到医院和药房,再销售给病人,就可以砍掉因为多级代理多级代表招标中介,以及在政府和医院药品招标中所产生的巨额加价和不良成本,同时保障药厂和医院的合理利润。在老少边穷地区,实行无利售价,甚至用国家财政给予政策性补贴。第四,鉴于目前药品生产领域企业众多,药品生产对技术创新要求高,建立药品专卖制度要有别于烟草食盐专卖制度。国家在药品生产环节不采取统购包销的形式,鼓励竞争,优胜劣汰,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以便能生产出更多更好的药品[15]

    42应出台《反商业贿赂法》

    从法律角度看,商业贿赂在中国如此泛滥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有关。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9]。对医生收取回扣的认识存在法律上的盲点。法律界对医生收受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始终没有定论。此次,法律对收受药品回扣的医生作出了有罪的判决,这是中国法律史上从没有过的先例,对惩治医生收受药品回扣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但目前我国《刑法》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的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对医生科用处方权收回扣的行为以受贿罪处罚还没有明确、充分的法律根据。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可以说是一种受贿性质的行为,但用刑法中的受贿罪解释,则有很大的困难。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给医生回扣(受贿罪)行为定性,上升到法律层面,填补法律上的真空,只有有法可依,才能有效遏制医生回扣事件的频频发生[10]

    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医疗回扣的“紧箍咒”:如果将医疗从业者纳入受贿罪的主体,无疑将有效杜绝医疗回扣的现象。事实上,在慨叹医疗从业者职业道德下降的同时,我们能够相信的只有法律。惟有在法律的护航下,潜规则才能被剔除,职业道德才能得到重塑[16]

    43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医疗卫生系统自身建设

    治理医药贿赂现象,我们可以吸取德国的经验。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联邦医院药房联合会、德国大学联合会等12个相关协会在2001年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员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内容涉及规范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形式,并规定了合作的原则以及合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医药企业给医院或医生提供资助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循资助与商业利益相分离的原则,否则就有贿赂嫌疑;对宴请和送礼作了专门规定,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在举办某种活动或者举行工作餐时邀请医生参加。每次邀请都应记录备案。另外,医生收受小额礼品也是合法的,但是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17]

    医疗卫生系统应当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加强行业自身建设的力度。河北省卫生厅以顺平县医院一案为鉴,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宏扬高尚医德医风、抵制拜金主义,提高遵纪守法意识,要求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医务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写出《承诺书》,并进行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18]。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十几家药品供应商签定了“拒绝行贿,不送回扣”的承诺书,药品公司代表也发出了反贿赂的倡议书。医院和医药公司签定承诺书,一方面是为了贯彻国家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对医院医务人员的保护,医药公司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19]

    医药行业是特殊的行业,理应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医药企业生产维护人类生命健康的产品,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权益和商业伦理,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不仅是行业发展的时代要求,也是对建设和谐社会的有益贡献。

    日前,由中国医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医药企业文化建设协会与53家医药企业负责人共同向全国医药企业发出倡议,抵制医药腐败,抵制各种违背医药道德要求的行为,恪守医药生产的职业操守,确保药品安全、可靠、有效,抵制现金回扣、变相贿赂、虚高价格,讲用药安全,讲合理用药,不夸大药品作用,不掩饰药品的毒性成份和副作用,着眼于人民的身体健康,以诚为本,以信取人,共同维护医药企业职工的职业形象。因此,倡导医药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企业公民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让医药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取得社会效益,同时实现企业和社会、经济与时间的和谐发展[20-21].

    总之,医药贿赂现象不可轻视。相信对医药行业进行特殊立法、医药分家政策的实施以及医疗行业的廉洁自律,使公众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逐渐营造一个和谐的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更重要的是让百姓不再“看病难,看病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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